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事宜,我中心拟对租赁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所需的无房证明使用时效明确如下:
租住商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提供的无房证明使用时限为证明出具之日起30日内。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可于2020年5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中心:
一、邮寄信函至:防城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西塔八楼810室。
二、发送电子邮寄至电子邮箱:fcgzfgjj@163.com。
三、传真号码:0770-2828500。
联系电话:0770-2820833。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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