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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部分修改内容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2022-08-22 00:00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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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我办已就《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公众意见。经讨论,我办认为该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内容仍不够清晰、完善,因此对相关内容再次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就相关修改内容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9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办公室: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fcgzfgjj@163.com。 

二、寄送信函至: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红树林大厦西塔810室。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修改补充的内容

第十条“ 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个贷率高于80%(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个贷率高于90%(含)时,不支持职工的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修改为“ 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高于85%(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个贷率高于90%(含)时,不支持职工的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提取套数认定以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记录的套数为准。”

二、第十七条(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频次、额度4)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支付购房款之日起两年内,每年申请提取三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修改为“4)购买拆迁安置房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支付购房款之日起两年内,每年申请提取三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三、第十七条(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2.提取材料4)购买再交易房或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修改为“4)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或增值税发票 

四、第十七条(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2.提取材料增加7)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五、第十七条(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取频次“每年申请提取次”修改为“每年申请提取三次”。

六、第十七条(四)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五)租赁自住住房频次“每年申请提取次”修改为“每年申请提取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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