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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2022-09-27 10:19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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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采纳情况表(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13日

序号

单位名称

意见反馈

建议修改的理由和依据

采纳情况

1

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第2点第(3)小点“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无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购房发票或收据”建议修改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纸质版或电子证书)...无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纸质版或电子证书)...”。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不动产电子证照启用方案的通知(防自然资发〔2020〕17号)

采纳。

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第2点第(4)小点“购买再交易房或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建议修改为“购买再交易房或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纸质版或电子证书)...”。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不动产电子证照启用方案的通知(防自然资发〔2020〕17号)

采纳。

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第2点第(3)小点“《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议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纸质版或电子证书)”。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不动产电子证照启用方案的通知(防自然资发〔2020〕17号)

采纳。

第十七条第(六)款的第2点第(3)小点:“《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属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属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建议修改为“《不动产权证书》(纸质版或电子证书)...或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纸质版或电子证书)...”。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不动产电子证照启用方案的通知(防自然资发〔2020〕17号)

采纳。

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第2点第(1)小点、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第2点第(1)小点、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第2点第(1)小点、第十七条第(四)款的第2点第(1)小点、第十七条第(五)款的第2点第(1)小点、第十七条第(六)款的第2点第(1)小点、第十七条第(七)款的第2点第(1)小点、第十七条第(八)款的第2点第(1)小点、第十七条第(九)款的第2点第(1)小点、第十七条第(十)款的第2点第(1)小点、第十七条第(十一款的第2点第(1)小点、第十七条第(十二)款的第2点第(1)小点:“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属中国大陆公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属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属外籍人员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建议修改为“...属港澳居民的,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部分采纳。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属中国大陆公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属港澳居民的,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属外籍人员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东兴市人民政府无修改意见。

3

市人大、市政协、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防城港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上思县人民政府、港口区人民政府、防城区人民政府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次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公众)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13日

序号

提出意见主体

意见反馈

建议修改的理由和依据

采纳情况

1

网友
            
cjdeng@clpgx.com.cn

建议第十条【提取调控规定】  “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个贷率高于80%(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个贷率高于90%(含)时,不支持职工的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修改为“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个贷率高于85%(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个贷利率高于90%(含)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启动轮候制度。”

《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
            
三、各地要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统筹使用分支机构资金,稳妥开展融资,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超过85%的,可暂停装修提取;超过90%的,可适当收紧贷款条件。
            
该通知明确的是:个贷率超过90%时可适当收紧贷款条件,而不是收紧提取还贷业务,以此限制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与政策不符。
            
此外,没有任何相关文件限制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的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只要满足有且仅有一套自住住房办理提取业务),当个贷率上升至较高水平时,首先应该通过适当限制公积金贷款来降低个贷率,不应该限制商业贷款的提取。请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严格按上级文件执行!

部分采纳。个贷率高于85%(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其余不采纳。理由: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规定,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职责调整公积金提取措施;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2

网友
            
cjdeng@clpgx.com.cn

建议第八条【提取情形】““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自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房改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市场运作建房、自建私房、危改(棚改)还迁住房等。”修改为“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或北部湾城市群所在市辖区内自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房改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市场运作建房、自建私房、危改(棚改)还迁住房等。”

《北部湾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签订后,北部湾八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合作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购房,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进一步提高缴存职工购房能力,解决缴存职工的住房问题,促进北部湾城市的一体化发展。

部分采纳。“北部湾城市群”修改为“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城市”

3

网友
            
13877062228@139.com

建议第十七条(五)“租赁自住住房期间,提取次数每年一次”修改为“租赁自住住房期间,提取次数每月一次”

租房为每月交一次房租,建议修改提取的频率月每月一次

采纳。

4

网友
            
wxm7924@163.com

建议第十条“个贷率高于80%(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个贷率高于90%(含)时,不支持职工的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修改为“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超过85%的,可暂停装修提取;超过90%的,可适当收紧贷款条件。”

备注:不按本意见反馈表填写提出的意见视为无效意见。
            
理由1:房市低迷,需要救市
            
理由2:防城港政策与《桂建金管〔2017〕11号》相悖。
            
理由3:目前公积金净存总量34亿,3万/职工户,不给提取不能平民愤。
            
理由4:深圳已发生因不能提取公积金而发生恶性群体事件.
            
理由5:不能为重蹈《上海社保金挪用案》覆辙提供热土.
            
依据:《桂建金管〔2017〕11号》《上海社保金挪用案》教训

不采纳。理由: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职责调整公积金提取措施;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第二点规定:“各地要充分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规定:“各地要于2018年6月底前...取消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网友提出的“可暂停装修提取”已不符合政策规定。5.本条款是针对提取政策的调控,网友提出的“可适当收紧贷款条件”是贷款政策的意见,不在此条款修改意见范围内。

5

网友
            
623393223@qq.com

建议第十七条(五)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频次、额度“提取次数每年一次”修改为“提取次数每自然年一次”

提取次数每自然年一次,且每次可提取一年的租金费用。目前提取规则是由上一年度提取月份至当年上一年度提取月份,满一年后才可提取全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每自然年提取的应是当前自然年所需的住房公积金,而不应该跨年提取时间及金额计算。

不予采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 19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赁自住住房也应以实际租房月数计算提取金额,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从上一次提取月份次月开始计算到当年提取当月来计算,没有规定满一年后才可提取。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公众)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8月22日—2022年8月28日

序号

提出意见主体

意见反馈

建议修改的理由和依据

采纳情况

1

网友

邓先生

建议第十条【提取调控规定】“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个贷率高于80%(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个贷率高于90%(含)时,不支持职工的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修改为“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个贷率高于85%(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个贷利率高于90%(含)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启动轮候制度。

《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
            
三、各地要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统筹使用分支机构资金,稳妥开展融资,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超过85%的,可暂停装修提取;超过90%的,可适当收紧贷款条件。
            
该通知明确的是:个贷率超过90%时可适当收紧贷款条件,而不是收紧提取还贷业务,以此限制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与政策不符。
            
此外,没有任何相关文件限制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的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只要满足有且仅有一套自住住房办理提取业务),当个贷率上升至较高水平时,首先应该通过适当限制公积金贷款来降低个贷率,不应该限制商业贷款的提取。请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严格按上级文件执行!

此意见为网友提的重复意见,已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已部分采纳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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