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24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意见反馈 |
建议修改的理由和依据 |
采纳情况 |
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议将第三点第(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凭......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修改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凭《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且购房首付款(含已确认公积金账户提取的资金)到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金额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理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为首付款交存达到约定的金额。” |
采纳 |
2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议将第三点第(四):“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开发企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修改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购房人首付款(含已确认公积金账户提取的余额)交存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后,开发企业凭《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
理由:“商品房备案前提条件为购房款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 |
采纳 |
3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议将第三点第(六):“审批划转个人账户余额资金。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审核......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修改为:“审批划转个人账户余额资金。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审核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且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转入《委托书》中约定的开发企业账户(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现售商品房且已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的,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
理由:“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七点:‘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健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按要求同步存入监管账户。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条件为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现售商品房不一定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
采纳 |
4 |
市财政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修改意见。 | |||
5 |
人民银行防城港中心支行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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