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一、适用范围: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承诺件
三、审批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次修订)、《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防金委通〔2022〕2号)等。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类型)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缴存人及配偶购买的自住住房须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海口市、儋州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南宁市等9个城市;
2.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不动产登记证(预告登记)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等政策性住房、公有住房的,自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准购文件之日起两年内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拍卖住房金的,自支付购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自首次付款之日起至付清尾款后一年内申请;
3.以家庭为单位,每年申请提取的次数不超过三次;
4.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5.个贷率高于90%(含)时,不支持缴存人及配偶的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除外。住房套数认定:以本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记录缴存人及配偶的自住住房提取套数之和为准,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套数不作重复计算。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缴存人及配偶建造、翻建的自住住房须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海口市、儋州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南宁市等9个城市;
2.自取得批准建造、翻建许可文件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3.以家庭为单位,每年申请提取的次数不超过三次;
4.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5.个贷率高于90%(含)时,不支持缴存人及配偶的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除外。住房套数认定:以本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记录缴存人及配偶的自住住房提取套数之和为准,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套数不作重复计算。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1.缴存人及配偶大修的自住住房须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海口市、儋州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南宁市等9个城市;
2.危房鉴定达C级或D级;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
3.自大修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4.以家庭为单位,每年申请提取的次数不超过三次;
5.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6.个贷率高于90%(含)时,不支持缴存人及配偶的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除外。住房套数认定:以本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记录缴存人及配偶的自住住房提取套数之和为准,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套数不作重复计算。
(四)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缴存人及配偶偿还贷款本息的自住住房须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海口市、儋州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南宁市等9个城市;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按期偿还和提前部分还款)期间,以家庭为单位每年申请提取的次数不超过两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3.提前还清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以家庭为单位自贷款还清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两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前还清的贷款本息之和;
4.缴存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还款情况的,先还清逾期和罚息后方可申请提取;
5.个贷率高于90%(含)时,不支持缴存人及配偶的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除外。住房套数认定:以本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记录缴存人及配偶的自住住房提取套数之和为准,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套数不作重复计算。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
4.每人每月可申请提取一次。
(六)出资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1.缴存人出资为拥有产权(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2.自取得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之日起三年内申请;
3.以家庭为单位,每年申请提取的次数不超过三次;
4.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或定额核定额度。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缴存人或配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以家庭为单位,每年申请提取的次数不超过三次;
3.提取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八)患重大疾病的:
1.缴存人或配偶、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
2.自医疗诊断书出具之日起可申请;
3.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患者住院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
(九)离休、退休的:
1.缴存人个人账户已封存;
2.缴存人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1.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2.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转移业务);
3.个人账户连续封存满半年。
(十一)出境定居的:
1.缴存人个人账户已封存;
2.缴存人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二)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1.缴存人个人账户已封存;
2.缴存人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禁止性要求:
(一)缴存人个人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的,不予受理提取业务申请;
(二)缴存人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正在查办阶段或被取消提取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不予受理提取业务申请。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无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不动产登记证(预告登记)(审核后退回原件);
4.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或增值税发票(审核后退回原件);
5.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等政策性住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当地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属危旧房改住房还建户的,需提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协议(审核后退回原件);
6.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审核后退回原件);
7.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审核后退回原件);
8.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9.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10.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直系亲属非本市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的,提供其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11.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1.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网厅办理零材料;2.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办理该业务只需提供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提取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个贷率高于85%(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个贷率在95%以上时,对于未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发生购房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保留缴存人及配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6个月的缴存额。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4.属于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5.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6.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7.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直系亲属非本市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的,提供其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8.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1.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网厅办理零材料;2.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办理该业务只需提供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个贷率高于85%(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4.由当地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审核后退回原件);
5.大修工程合同(审核后退回原件);
6.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7.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8.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直系亲属非本市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的,提供其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9.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1.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网厅办理零材料;2.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办理该业务只需提供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个贷率高于85%(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
(四)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还清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获取贷款相关信息;
4.偿还广西区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网核查贷款情况;未能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贷款信息的,需补充提供借款合同、近三个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对账单;
5.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广西区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近三个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对账单;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还清贷款申请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凭证;
6.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等业务的,对冲频次和额度按照对冲还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7.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8.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9.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直系亲属非本市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的,提供其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10.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1.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申请还贷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网厅办理零材料;2.广西区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北部湾银行、邮储银行、信用社的商业贷款还贷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网厅办理零材料。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个贷率高于85%(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
(五)租赁住房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租赁自住住房的,申请人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系统获取无房信息;
4.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或发票(审核后退回原件);
5.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6.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7.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网厅办理零材料。
提取额度:1.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标准为单身750元/月,家庭1500元/月;生育两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提取标准在此基础上提高200元;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8.截止至2025年10月27日,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全额提取。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未获得户籍、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缴存人可全额提取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新市民、青年人家庭月租房提取额度上限为夫妻一方月缴住房公积金最高者金额。
(1)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所需材料:
①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②一类银行卡(未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
③户口簿(以新市民身份申请的需提供,审核后退回原件)。
(2)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办理方式: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申请全额提取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前往防城港市民中心或各县(市、区)公积金业务窗口线下办理。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不动产权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属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属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审核后退回原件);
5.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6.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7.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申请人再次申请办理业务或所属楼栋单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加装电梯提取记录的,无需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或定额核定额度。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申请人或配偶纳入广西区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向民政部门核查相关信息;纳入广西区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低保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退回原件);
4.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5.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八)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缴费通知单或医疗结算发票(审核后退回原件);
4.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5.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6.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患者住院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
(九)离休、退休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提前退休且个人账户已封存的,还需提供提前退休材料(审核后退回原件);
4.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网厅办理零材料。
提取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审核后退回原件);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审核后退回原件);
5.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单位专管员办理账户封存业务时,录入封存原因为“离职”的,网厅办理零材料。
提取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十一)出境定居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审核后退回原件);
4.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十二)缴存人死亡 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审核后退回原件);
4.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5.继承人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还需提供继承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审核后退回原件);
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办理,还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审核后退回原件);
存在遗嘱继承情形且遗嘱继承人继承的,还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存在遗赠情形且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还需提供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6.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缴存单位人员代办提取业务的,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提取的资金须划转至缴存单位的银行账户)(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十、办理基本流程:服务窗口受理—提取审批员审批
十一、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异地购房提取等需核查的,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通过12329平台短信通知。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70-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市本级及港口区业务办理地址:防城港市园博园中区东侧,江山大道西段以北防城港市市民中心二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二)防城区业务办理地址:防城区河西源发江畔明珠1幢6-7号住房公积金防城管理部。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三)东兴市业务办理地址:东兴市东盟大道918号住房公积金东兴管理部。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四)上思县业务办理地址:上思县龙江半岛R9-1-101号住房公积金上思管理部。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十六、咨询途径:联系电话:0770-2880832(港口管理部)、0770-3285152(防城管理部)、0770-7691184(东兴管理部)、0770-8521333(上思管理部)
十七、窗口权限:1.受理权2.审核权3.协调权4.办理结果送达权5.审批权
十八、表格下载:登录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zfgjj.fcgs.gov.cn/)—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公共服务办事指南选择对应表格下载。
十九、相关材料示范文本
住房公积金提取确认表
受理人员:
申 请 人 相 关 信 息 |
申请人姓名 |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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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姓名 |
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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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户 |
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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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申请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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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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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收款账户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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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办人)确认信息 |
本人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和申请提取所提供材料均属事实 本人同意贵中心向银行查询本人、配偶商业住房贷款信息 本人同意贵中心向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查询本人、配偶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 本人同意贵中心向民政婚姻系统查询本人的婚姻登记信息。
签名: 联系方式(手机): (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除申请人签名以外,其他填写内容均由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录入导出。
行政执法事项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二、受理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审批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受理条件: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五、办理流程:检查和接到投诉举报→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取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住房公积金各管理部负责其辖区内的行政执法事项,即职工应向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办公地址及时间如下:
(一)市本级及港口区办公地址:防城港市园博园中区东侧,江山大道西段以北防城港市市民中心二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二)防城区办公地址:防城区河西源发江畔明珠1幢6-7号住房公积金防城管理部。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三)东兴市办公地址:东兴市东盟大道918号住房公积金东兴管理部。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四)上思县办公地址:上思县龙江半岛R9-1-101号住房公积金上思管理部。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八、办公电话:0770-2880832(港口管理部)、0770-3285152(防城管理部)、0770-7691184(东兴管理部)、0770-8521333(上思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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