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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公积金理字〔2024〕第3号
当事人: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199370278C
地址:防城区防城镇群兴大道西南货场
法定代表人:王忠国 职务:经理
2024年6月经职工投诉,本中心调查后发现:你公司与王业(身份证号码:4506**********1750)在2019年4月至2023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你公司未按相关法规为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30日,本中心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防公积金理告字〔2024〕3号),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未向本中心进行陈述、申辩。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中心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王业在你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6000元整及已代扣未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6000元整,合计12000元整缴存至以下账户:
户 名: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账 号:2076*********2850
(转账时请备注:补缴王业执法款项)
逾期不缴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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