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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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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1.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由相应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使 2.东兴市、上思县的行政处罚权由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 |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管理部、内控法规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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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辖区管理部、内控法规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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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的检查 |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辖区管理部 |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四)款:“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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