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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2025-04-17 11:35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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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公积金催告字〔2024〕第3号

当事人: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199370278C

 地址:防城区防城镇群兴大道西南货场

法定代表人王忠国    职务经理

你单位与王业(身份证号码:4506**********1750)在2019年4月至2023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你单位未按相关法规为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中心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防公积金理字〔2024〕第3号)并送达你单位。

因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所明确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本中心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将王业在你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6000元整及已代扣未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6000元整,合计12000元整缴存至以下账户:

户  名: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账  号:2076*********2850

转账时请备注:补缴王业执法款项

你单位在催告履行期限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陈述或不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中心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416日

联 系 人:宋殷伟      联系电话:0770-2820833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迎宾路红树林大厦西塔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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