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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5-06-17 11:54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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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公积金理字〔2025〕第1号

当事人: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7717108448

地址:东兴市北仑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爱菊   职务:董事长

2024年10月9日经职工投诉,本中心调查后发现:你单位与黄克伦(身份证号码:4522**********4232)于2006年3月至2024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你单位未按规定为黄克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5月30日,本中心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防公积金理字〔2025〕1号),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未向本中心进行陈述、申辩。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黄克伦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39102元缴存至以下账户:

  名: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兴管理部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

  号:4500************0295

(转账时请备注:补缴黄克伦执法款项)

逾期不缴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12日


人:蒙远飞      联系电话:0770-7690089

联系地址:东兴市东盟大道918号东盟花园1栋1铺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兴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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