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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公积金催告字〔2024〕第2号
当事人:广西壹作坊建筑有限公司防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5572699M
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北侧长岛800里上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宁 职务:经理
你单位与韦俏隆(身份证号码:450603********4219)在2019年7月至2024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你单位未按规定为韦俏隆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中心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防公积金理决字〔2024〕第2号)并送达你单位。
因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所明确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本中心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将韦俏隆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16964元缴存至以下账户:
户 名: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城管理部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行
账 号:2077*********9218
(转账时请备注:补缴韦俏隆执法款项)
你单位在催告履行期限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陈述或不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中心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1日
联 系 人:梁航 联系电话:0770-2820833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迎宾路红树林大厦西塔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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