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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公积金理决字〔2024〕第2号
当事人:广西壹作坊建筑有限公司防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5572699M
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北侧长岛800里上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宁 职务:经理
2024年3月经职工投诉,本中心调查后发现:你单位与韦俏隆(身份证号码:4506**********4219)于2019年7月至2024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你单位未按规定为韦俏隆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7月30日,本中心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防公积金理告字〔2024〕2号),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未向本中心进行陈述、申辩。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韦俏隆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16964元缴存至以下账户:
户 名: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城管理部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行
账 号:2077*********9218
(转账时请备注:补缴韦俏隆执法款项)
逾期不缴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5日
(联 系 人:梁航;联系电话:0770-2820833;联系地址: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迎宾路红树林大厦西塔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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