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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公积金理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防城港市铭邦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PCQPQ7T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A区防城港市铭邦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二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游通哈 职务:经理
收到职工投诉,本中心调查后发现:你单位与苏立峰(身份证号码:4528**********1512)、戚远东(身份证号码:4506**********1559)分别于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你单位未按规定为苏立峰、戚远东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3月18日,本中心向你单位送达了《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缴苏立峰、戚远东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但你单位至今未办理;2024年4月3日,本中心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防公积金理告字〔2024〕1号),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放弃陈诉、申辩权利,接受处理。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苏立峰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12153元,戚远东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15562元缴存至以下账户:
户 名: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
账 号:2107***********0043
(转账时请分别备注:苏立峰、戚远东执法款项)
逾期不执行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8日
联 系 人:梁航 联系电话:0770-2820833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迎宾路红树林大厦西塔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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