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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07-28 10:35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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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的监管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

对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监管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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