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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2025-12-01 09:13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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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公积金理字〔2025〕第1


当事人: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7717108448

地址:东兴市北仑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爱菊    职务:董事长

你单位与黄克伦(身份证号码:45**************32)在20063月至20247月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你单位未按规定为黄克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中心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防公积金理字〔2025〕第1号)并送达你单位。

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明确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本中心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将黄克伦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39102元缴存至以下账户:

  名: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兴管理部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

  号:450*****************95

(转账时请备注:补缴黄克伦执法款项)

你单位在催告履行期限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陈述或不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中心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1126


联系人:蒙远飞                 联系电话:0770-7690089

联系地址:东兴市东盟大道918号东盟花园11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兴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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