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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2-31 17:09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二、政策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

三、政策解读

(一)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1.202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缴存人防城港市购自住住房,即可依据我市缴存人同样的贷款申请条件,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贷款业务根据《防城港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办理。

2.2025年1月1日以后,我市个贷率上涨达到90%及以上时暂停受理异地贷款业务(除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湛江市、北海市、钦州市、海口市、儋州市、茂名市、阳江市、玉林市及南宁市等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的城市外)已受理的异地贷款仍继续办理发放,个贷率下降低于90%时恢复受理异地贷款业务,暂停与恢复受理异地贷款日期由我中心结合《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第三版)》规定的预警调控措施提前10日一并公布实施。

(二)畅通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机制

2025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不再设置房屋须在工作地、户籍地的条件。

(三)继续推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

2025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防城港市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的,可继续按照原来办理流程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降低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

自2025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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