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住房公积金的稳步建立,维护和保障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防金委通〔2022〕1号)等规定,中心制定了防城港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上下限的必要性
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是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的必要手段,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控高保低,有利于维护和平衡职工权益,防止出现因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引起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制定上下限的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最新修改)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第4.0.9:“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5〕16号)规定:“防城港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
(五)《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实施细则》(防金委通〔2022〕1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住房公积金中心予以明确,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
三、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核定
(一)根据防城港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24年防城港市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7403元,据此,调整2025年度防城港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4351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922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合计为5844元。上述月缴存基数上限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25年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为5%,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5〕16号)的规定,防城港市2025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据此,调整2025年度防城港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200元,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10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合计为220元。上述月缴存基数下限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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