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府信息,编制《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网站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方式和获取方式
(一)根据工作实际,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信息公开栏目下机构设置:主要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工作分工。
2.信息公开栏目下政策文件:主要公开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以本中心名义发布或者本中心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等。
3.信息公开栏目下政策解读:主要公开以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以本中心名义发布或者本中心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4.信息公开栏目下人事信息:主要公开中心人事任免相关信息,公开招聘编外职工信息。
5.信息公开栏目下权责清单:主要公开中心各项权责清单信息。
6.信息公开栏目下财政信息:主要公开中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
7.信息公开栏目下办事指南:主要公开中心提取、贷款、归集类业务服务指南信息。
8.政务动态栏目:主要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9.通知公告栏目:主要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通知公告类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式及获取渠道
1.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公布。
2.通过报刊、电视、微信等形式公开。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和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防城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西塔8楼801室
办公时间:8:00—12:00;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0-2826699
传真号码:0770-2828500
互联网联系方式:zfgjjbgs@gxi.gov.cn(不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程序和方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向政府信息公开负责部门当场提出申请。地址:防城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西塔8楼810室。
(2)邮寄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防城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西塔8楼810室;邮政编码:538001。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770-2828500。
(4)互联网渠道申请。请登录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cgs.gov.cn/),点击“政府信息公开”选择“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注意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2)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条政府信息的,可以填写提交一张申请表。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本机关信息公开联系电话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渠道及信息公开咨询服务,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每张申请表均须申请人在签字栏签字确认;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下载。
(三)受理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表要件不完备、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到申请人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 件 人: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通信地址:防城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西塔8楼801室;
联系电话:0770-2826699;
邮政编码:538001。
(四)答复
1.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公开。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制作、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中心应该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其他行政机关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则视为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拒绝说明理由或者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查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补正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9.所申请公开信息名实不符、非正常申请、确认已获取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10.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六)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可以不予提供。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咨询、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收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本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电话:0770-2820833(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控法规科),地址:防城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西塔810室,邮政编码:538001。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