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防城港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防金委通〔2021〕1号)规定,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是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是在防城港市辖区(含东兴市、上思县)居住(包括户籍地在农村的居民)。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和缴存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答: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下限按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0%,最高不得超过24%,自愿缴存人员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收入情况任选一个具体缴存比例(为便于业务系统录入个人明细账,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比例统一定为20%)。
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后,进入单位就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答: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同时自愿缴存人员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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